達州中醫(yī)藥職業(yè)學院學生申訴管理辦法(暫行)
作者: 來源: 發(fā)表于:2019年11月06日 文章點擊數(shù):9550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校對學生各種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依據(jù)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達州中醫(yī)藥職業(yè)學院學生管理規(guī)定》、《達州中醫(yī)藥職業(yè)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達州中醫(yī)藥職業(yè)學院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給予本人作出的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向達州中醫(yī)藥職業(yè)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理由,請求復議和復查的行為。
第四條 學生應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院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五條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依本辦法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被取消入學資格的;
(二)被處以退學的;
(三)受到學院紀律處分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第六條 申訴人可以是受處分或處理的學生本人,也可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訴。
第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學校學生申訴處理的專門機構,該委員會由分管紀檢、教學、學生、保衛(wèi)的院領導,監(jiān)審處、教務處、學生工作部(處)、保衛(wèi)處、團委、相關系(部)等部門負責人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法律顧問組成,由分管紀檢的院領導牽頭。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二章 申訴的受理
第八條 學生對學校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須在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10日內,依據(jù)事實向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學號、班級、系別及其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申訴日期
第九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區(qū)別不同情況分別對申訴人作出:予以受理、暫不受理、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及時告知申述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jīng)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zhí)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jīng)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jù)、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對以下四種情況的申訴不予受理:
(一)申訴事項不屬于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范圍的;
(二)申訴超過申訴時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申訴人無正當理由重復申訴的;
(四)已撤回申訴,又無正當理由再申訴的。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對以下兩種情況的申訴暫不予受理:
(一)申訴材料中無學院原處理和處分決定書的,要求限期補齊(過期不補齊的視為不再申訴);
(二)提出的書面申請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
第十二條 學生因不可抗力因素,確實不能在申訴時限內提出,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jīng)申訴處理委員會核查屬實的,可視為申訴時限內提出,但作出復查結論的時間,仍應以收到書面申訴之日算起。
第十三條 受理申訴機構是學院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院監(jiān)審處。
第三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jù)申訴事項處理意見,有權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在接到書面申訴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第十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后,根據(jù)申訴人的具體情況,可采取一般程序或聽證會程序進行復查,并由申訴處理委員會組織成立3~5人的申訴復查小組,具體負責該項申訴的復查工作。復查工作結束后,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申訴復查小組負責人的復查書面報告,并作出復查結論。
第十七條 申訴期間申訴人的處理或處分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一)申訴人的原處理單位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三)申訴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四)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第十八條 申訴人在申訴處理委員會未作出申訴決定前,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人的撤回申請后,可以停止對申訴人的申訴審查、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jù)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qū)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原處理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分恰當,應當做出維持原處理決定的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事實認定不清、證據(jù)不足,要求原處理單位重新調查,做出新的決定。
(三)原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不當、程序不合法、定性不夠準確,處分不當,要求原處理單位變更原處理決定。
(四)所有的復查變更處理決定,以學校名義行文發(fā)布,為學校的最終決定。
第二十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交申訴者本人或申訴代理人。無法送交申訴者本人或申訴代理人的,可采用留置送交、郵寄送交、公告送交等方式送交。
第二十一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四川省教育廳(政策法規(guī)處)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二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從處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四章 申訴處理聽證會
第二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jù)申訴人或申訴代理人的申訴理由和申訴請求,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的,可以采取公開聽證的方式對申訴人予以申訴復查的調查。聽證會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主持,聽證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成員擔當。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五條 采取公開聽證的方式對申訴人予以申訴復查的調查,只適用于以下情況:
(一)申訴人受到學校取消入學資格處理的申訴;
(二)申訴人受到學校給予開學學籍處分的申訴。
第二十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jù);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jié)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第二十七條 參與違紀案件調查和處理的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聽證會。所有當事人和相關人員須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八條 聽證會結束后,由主持人和記錄員將聽證記錄交申訴處理委員會合議,合議后將維持原處理(處分)或變更處理(處分)意見書面上報學校,由院長辦公會作出維持或變更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執(zhí)行。